赣科大发〔2017〕24号
关于印发《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7年7月4日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硕士研究生招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有关工作文件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岗位及编制数为依据,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主申报用人计划,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宏观统筹各用人单位进人计划数。
(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岗择人、宁缺勿滥。
第三条 为弥补特殊专业、一本专业或新办本科专业人才紧缺现状,满足教学及管理工作需求,经校党委会批准的公开招聘硕士计划,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四条 应聘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三十五周岁及以下,取得国家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及学位证或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报名
第五条 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确定。由用人单位于每年9月将下一年度硕士招聘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上报学校审批,确定下一年度硕士招聘计划,并报省人社厅批准。
(二)网络报名。硕士招聘信息于每年定期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应聘者通过网络发送应聘申请,人事处汇总报名信息。应聘者可根据招聘岗位条件申报应聘岗位。
(三)现场确认。应聘人员在网络报名结束后,带好相关证件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四)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招聘岗位条件开展资格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四章 招聘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及形式
(一)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教学科研水平、管理水平及工作技能等内容。
(二)考核形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等考核形式。
第七条 笔试命题
根据岗位要求及性质,确定笔试题型、考试要素等命题要求,委托外单位命题。
第八条 笔试考核
笔试考核参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文件精神、江西省公务员笔试考核相关工作规程及省人社厅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
第九条 面试考核
招聘面试工作依据《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指导手册》文件和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十条 确定拟考察人员。按照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以及拟聘用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考察人员名单,安排体检。如末位入闱拟考察人员遇名次并列的,进行第二轮考核。
第十一条 拟考察人员须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体检结果由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在校综合表现及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六章 录用聘用
第十三条 人事处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聘用人员,报学校审定后,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与拟录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据政策规定、专业要求,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发布的招聘简章和需求计划, 严肃认真,依规有序开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帮助他人获取应聘资格的。
2.招聘工作人员指示、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3.故意泄漏考试题目的。
4.有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录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部门判断错误的;
4.贿赂工作人员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